南京市雨花台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章程
作者: 张娅 | 发布时间: 2020/2/26 12:08:33 | 1126次浏览
南京市雨花台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依法治校,促进集团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优秀教育资源覆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多样化教育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雨花台区教育局关于深入推进集团化办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以创新办学体系和管理体制为动力,成立“雨花台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 第三条 集团名称:南京市雨花台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 集团组成:南京市雨花台区实验小学(总校) 南京市雨花台中心小学(分校) 南京市雨花台区实验小学善水湾分校(成员校) 南京市铁心桥中心小学(成员校) 南京市西善桥中心小学(成员校) 总校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普德村148号,邮编:210012。 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立省级实验小学,学制六年,隶属雨花台区教育局。 第四条 集团坚持以“生命化教育”统揽全局,在“生命如花,教育如雨”核心理念的引领下,秉承“夯实生命成长基石”的教育理念,以“办孩子喜欢的学校”为目标,以教师分享专业成长的幸福感为追求,着力构建以“红色教育”为核心的生命化德育体系,以“绿色课堂”为中心的生命化课程与教学体系,以民主决策、自主管理(现代学校制度构建)为目标的生命化管理体系。培养习惯良好、合作负责的学生;善于思考、主动探知的学生;体格健康、心智健全的学生;主动实践、积极创造的学生。 第五条 集团办学品牌为“生命化教育”(红色教育 绿色课堂 金色童年);集团精神是“自强不息”;校训是“每个人都能成为自己心中的英雄”;校风是“健康、活泼、勤学、向上”;教风是“敬业、爱生、求实、创新”;学风是“好学、善思、求索、奋进”。 第六条 积极发挥在集体管理、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校的方针,坚持实施内涵发展和品牌战略,把学校办成内涵丰富、特色鲜明,高质量、高品位的省级实验小学。 第七条 集团成立纪念日为 2014年9月1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集团理事会 第八条 集团成立由区教育局领导、集团核心单位校长、各成员单位校长组成的集团理事会,理事长由核心单位校长担任,理事由成员单位校长担任。 第九条 理事长带领理事共同制定集团运行章程及三年发展规划,在集团办学方向、师资合理调配、优质资源共享及统筹等方面形成相对稳定的合作领域、工作程序以及相关制度,确保集团生活民主化、制度化、最优化。 第十条 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在文化氛围、育人理念、办学目标方面相对统一。核心单位主动承担集团内部组织协调、文化输出、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研究等职责。各成员校理事严格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组织成员学校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完成集团交办的任务;提供师资、教学、设备等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成员学校之间加强交流、沟通、协作,促进校际间均衡发展。 第十一条 由理事长牵头,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制定集团学年发展计划及推进措施,做好学年工作总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工作策略。理事定期参加理事会,积极参与商讨相关工作,并负责制定本单位三年发展规划、学年计划以及推进措施,不断提升办学品质。 第十二条 集团内各成员校既由理事会统一协调、管理,又相对独立,在各理事的领导下逐步形成自身办学特色。各单位要做好办学顶层设计,构筑集团内多层学习、实践、研究体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讨论并制定集团共同的教育理念,各校将理念逐步渗透到教师发展、教学改革、课程建设、行政管理与环境文化建设当中。理事会尊重各成员校的发展历史,继承已经形成的办学特色,注重发挥社区资源优势,形成集团内各校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结合。
第二节 校长 第十四条 集团内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雨花台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十五条 校长的职责: 一、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切实加强学校的管理,按教育规律办好学校,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服务。 二、根据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结合集团要求制订学校的长期和近期管理目标,落实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总结工作,向上级汇报。 三、加强对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的领导,以教学为中心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使全体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同时培养出一大批具有特长的创造性人才。 四、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努力培养良好校风,树立尊师爱生的风尚,从制度和风气上保证学校教育任务的完成。 五、配合学校党支部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教职工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与业务水平。 六、领导好总务工作,管理好校舍设备,并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使教育与生产相结合,促进办学条件和师生生活的改善。努力解除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七、管好人事工作。与党支部协商,根据干部的“四化”标准,通过多种形式聘任副校长及中层干部,决定人事调配和工作安排。组织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实施奖惩。 八、加强与党支部的配合,在政治上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在行政工作上主动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九、依靠群众办学,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搞好领导班子的团结和协调工作。主持校务会议,负责向教代会提出工作报告,督促检查教代会提案的办理落实。 十、做好与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联系工作,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给学校乃至集团以支持,为办好学校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十一、廉政勤政,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开拓进取。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六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行使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五、校本课程设置权。校长依据新课程理念及集团办学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校本课程。
第三节 集团党组织 第十七条 集团内各校党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党组织能围绕中心开展党建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地发展。其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廉洁自律;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及党员的评议工作;维护、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形成学校青年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和任用机制。 四、做好学校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师生的意见,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集团内各校设校务办公室、教学研究与教师发展中心、教学管理中心、学生发展与学校特色培育中心、后勤与信息服务中心、体卫艺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 校务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工作协调、重要会议组织、对外接待、工作督办、文秘、年鉴、新闻宣传等工作。 教学研究与发展开发中心负责学校课题研究、校本教研与校本课程开发工作,校本培训和骨干教师培养,以及人事管理工作。 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教学常规管理与教学质量监控。 学生发展与学校特色培育中心负责学校德育、少先队等,总结、传承,并创新“红色教育”实践模式。 后勤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学校财务管理、校园安全、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以及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整合及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使用的指导及维护。 体卫艺管理中心负责学校体育、艺术及学生社团教育以及活动筹划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职能部门负责人采取民主竞聘的形式,由校长颁发聘书。
第四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集团内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形式,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集团方针和要求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检查总结计划的执行情况。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校级领导及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少先队主要负责人。
第五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德育工作的新经验。 第二十一条 集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执行国家编制的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并实施校本课程。积极开展教育科研,以素质教育为核心,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全面主动地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科教研组、备课组是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组织。每个学科组、备课组设立组长一名,由教学研究中心提议,校长任命。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应积极贯彻学校教育教学的要求,主动地、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集团内各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风建设、互动指导、学生教育的职责,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制定并执行《雨花台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教学常规管理细则》《雨花台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教科研考核细则》,认真抓好教学研究、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监控等环节的管理。作业批改与质量考核时,实行等级制记分。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二十六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备、图书音像资料、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多途径、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开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工作网络。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由核心学校牵头对集团内各校组织1-2次联合视导,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全区的大型展示交流活动,全面宣传集团办学成果。 第三十条 集团各校共同完善集团课程顶层设计,制定实验小学教育集团课程开发规划,探索富有创新性的资源共享模式,打造全面多样、品质上乘的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特色课程群,逐步形成集团学科高地。
第六节 总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内各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和实效性并重。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定期对校舍、室内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和实施校舍维修计划,落实技术装备配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遵守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三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收费。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三十四条 集团内各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和堡垒作用,参与学校重大的决策,支持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集团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集团内各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和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集团内各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雨花台区实验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和处分、免职等,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为学校建设、发展服务。主要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校长任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 校务委员会主要职能是:整合资源,集思广益,内引外联,增强活力。具体包括: 一、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三、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八条 集团内各校接受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团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四十条 集团实行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考核制和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集团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集团内统一开展教师培训,定期要求名师专家开设专题讲座、开设骨干教师示范课等形式,推动集团内教师专业共同发展。 第四十三条 本集团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结合《雨花实小教职工考核方案》及《雨花台区实验小学岗位聘任(责任)条例》予以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集团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定期组织文体活动和外出参观学习。 第四十六条 集团内各校在师资交流、课程开发、教师研修等方面共享资源。形成内部交流机制,加大干部、教师交流力度,实行跟岗培训、共享师资优势。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按照《义务教育法》及《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有评价学校、教师工作的权利。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三、获得素质发展报告书、操行评语的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 四、接受平等教育,有校内申诉权。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接受学校的教育、帮助,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素质。 三、爱护学校财产,维护集团及学校声誉。 四、健康、活泼、勤学、创新,争当“四好少年”。 第四十九条 集团内各校对品德优良、能力突出、成绩优秀或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集团内学校开发系列校本教材,习惯得以养成,品质得到优化,个性得到张扬,素质得到提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集团内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五十二条 集团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应交集团理事会审议决定,报请集团内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雨花台区教育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市雨花台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